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日期:2017-04-14 10137 属于:协会规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披露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协会开展等级评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协会的重要责任。协会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和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临时报告内容应以适当方式披露。
第五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协会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协会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代表协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发现擅自披露信息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协会章程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常务理事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披露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协会开展等级评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协会的重要责任。协会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和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临时报告内容应以适当方式披露。
第五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协会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协会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代表协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发现擅自披露信息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协会章程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常务理事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