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专家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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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日期:2017-04-14 10086 属于:协会规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加强新疆区域内保安服务业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保安服务行业专家的作用,推动和促进我区保安服务行业的创新、改革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新疆保安协会内设机构,在新疆保安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安服务行业发展需要,发挥行业引领和学科专业优势,积极开展保安服务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新疆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按照我区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新疆保安服务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和标准。
(二)开展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参加有关安保项目的评审、评标工作;对有关保安行业产品的研发、推广提供相应论证、审核和咨询。
(三)开展保安行业有关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
(四)为新疆保安协会会员单位维权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
(五)开展新疆保安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各一名、副主任两名;
名誉主任: 主任: 副主任:
(二)人社、税务、总工会、共青团、政府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作为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委员会相关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家组;
(四)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新疆保安协会负责。
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
(一)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保安协会、保安从业单位推荐,由新疆保安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三)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新疆保安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
(四)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即被聘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五)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续聘任;
(六)由新疆保安协会向成员单位及专家颁发《聘书》;
(七)新疆保安协会将成员单位及被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七条 专家的解聘:
(一)专家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聘任期满三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即视为解聘;
(三)聘任期内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解聘意见,经新疆保安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后予以解聘;
(四)专家本人要求解聘的,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保安协会予以解聘。
第八条 专家的条件: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具有开拓创新的工作能力;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三篇以上与本行业相关的论文或出版过与本行业相关专著的研究人员;
(三)公安机关长期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包括部分退休民警);
(四)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治安保卫工作十年以上的保卫干部;
(五)在保安服务行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所在单位为新疆保安协会会员单位;
(六)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级以上)或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八)需所在单位进行推荐。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本行业有关的评审、评定活动;
(二)向新疆保安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中有权发表和保留个人意见;
(四)优先获取新疆保安协会的研究课题和相关资料;
(五)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专项课题研究及相应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有关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的信息,提出推动保安服务行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研究成果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的职责
专家应根据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
(一)参与起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规范、标准、技术文件;
(二)参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的研究;
(三)参与行业内标准化、规范、认证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四)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五)参与行业内相关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六)参与相关业务宣传活动;
(七)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新疆保安协会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