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服务业自律公约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日期:2018-04-16 9778 属于:协会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我区”)保安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保安服务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是经会员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三条 本公约是会员签署服务合同(协议)的基础性、支持性文件。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遵章守法(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安服务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二)维护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主动听取保安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诉求;
(三)签署的保安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提供的保安服务符合国家和我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装备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六)规范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六条 诚实守信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保安服务;
(二)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客户的利益和财产。
第七条 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不诋毁他人,不以任何方式和行为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减损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三)在参与保安服务项目招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保安服务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矛盾,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客户单位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八条 规范服务
(一)保安服务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态度和蔼讲文明、持证上岗守纪律、公开制度讲规范,管理人员、保安员自觉遵守岗位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确保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和接待及时率达到100%,客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有效处理信访投诉,客户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100%,有效投诉回访率100%,客户满意率90%以上。
第九条 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自觉接受客户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征求客户及社会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三)自觉接受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协会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时,应主动整改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会员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他人违反公约的行为。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定期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会员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三条 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须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协会会员,其行为如果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协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本公约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