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会员权益保障制度(试行)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日期:2017-04-14 8505 属于:协会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协会会员的权益,促进协会与会员的健康成长与发展,规范协会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协会会员(简称“会员”)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注册的会员。
第三条 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是协会的主要责任。协会按照自身职责,做好会员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协会应以本制度作为保障会员权益工作的统一规范。
第五条 协会鼓励会员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七条 在新疆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保安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以及支持我区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入会登记表》。
第九条 入会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注册,颁发会员证书,即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简称会员。
第三章 会员权利
第十条 平等权。各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不因会员在协会所担任的职务高低而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 知情权。会员在会期间有权了解协会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同时会员有权要求协会公布会费使用情况,并对协会举办活动的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有优先知情权。
第十二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选举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被选为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后者按照章程享有协会职务所对应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与权。会员在会期间有参加协会为会员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其中,理事、常务理事有参与协会重大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督权。会员有监督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有权对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活动提出质询和建议,以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退会权。会员有自愿提出合理退会理由,经协会审核,被批准退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申述权。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述。
第十七条 其他权利。会员享有协会章程和制度规定的其他正当权利。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按时参加协会的会议。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自觉服从协会的管理,自觉维护协会的权益和形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自觉配合协会的工作,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而力所能及提供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协助并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主动向协会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为保安服务行业和协会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及时主动缴纳会费。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标牌。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协会章程和制度规定的其他合理义务。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二十六条 对会员自愿退会的,由会员向协会办公室提交退会书面申请,说明退会的合理理由,并交回会员证书、标牌,协会予以公告。自退会申请审批通过之日起,会员权利和义务自然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协会劝退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详细说明劝退的理由和依据,报请协会会长批准,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收回会员证书、标牌,并予以公告。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会员权利和义务自然终止。
第六章 协会权利
第二十八条 协会有制定和完善保安服务业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协会有协调指导保安服务业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条 协会有根据章程,独立行使协会内部管理、建设职权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协会有根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对不遵守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做出相应处理的权利。会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章程的,协会有权要求其退会,收回会员证书、标牌,并予以公告。会员不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协会有权视情取消年度创优评先资格,单位会员视情降低会员等级。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按照程序罢免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协会有权按照协会章程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商议和决策行业和协会有关建设、发展的重大事宜。
第七章 协会义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有依据协会章程定期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协会应当依法依规正当合理地使用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有义务向会员说明协会的收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协会有义务对每次活动的支出做出相应的使用说明,账目须明确,需有有效票据核准登记入账。
第三十七条 协会有义务将其财务状况定期告知会员,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协会有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传达会员情况的责任,并应切实履行保障会员权益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有配合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处理会员投诉及反馈的义务。
第四十条 协会应当重视会员的意见或建议,设立会员意见、建议、投诉的收集及反馈渠道。
第四十一条 协会有对会员资料、投诉、意见和建议保密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参与协会活动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应当积极组织评选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