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则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日期:2016-10-11 8089 属于:协会规章
(2015年4月25日新疆保安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疆保安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保安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保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新疆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经新疆保安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入新疆保安协会的会员,应当作出履行本《规则》的承诺。
第三条 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
第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负责本《规则》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二章 行 为 规 则
第五条 本《规则》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是行业自律的基本环节和制度体现,是向客户单位作出的郑重承诺。本《规则》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必须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誉,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市场规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自觉维护保安市场的秩序。
第七条 诚实守信。在保安服务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保安服务,保守客户单位信息秘密,维护客户单位的合法利益,不侵占客户单位的公共利益和财物。
第八条 必须全面真实地介绍保安服务和经营产品的产地、性能、规格、使用方法和售后服务以及三包注意事项,禁止虚假宣传和仿冒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剽窃同行的技术和专利。
第三章 保 证 质 量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客户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公司的类别、资质、保安员的等级和综合素质,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费用等。对客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条 保安服务时应对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优质产品,对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的投诉,必须妥善处理,造成客户、用户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赔偿。
第四章 规 范 执 勤
第十一条 保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执勤、承担押运任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等工作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594-2006)执行。
第十二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标志,并经常保持整洁。
第十三条 必须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执勤中要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态度和蔼,不讲污言秽语,不刁难群众。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时要注意搜集有关情报信息,若发现有蒙面纱、穿戴”里切克”服、穿戴“吉里巴甫”服、穿“星月”服和中青年男性蓄留大胡须的,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密和公司业务机密,遵守派驻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客户提出的正当保密要求,不得侵犯客户和群众利益。
第五章 跨 区 经 营
第十六条 跨区经营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跨州、市、地和跨本区域县、市开展保安服务。跨区经营包括人力保安服务、金融押运服务。
第十七条 开展人力保安跨区经营服务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跨州、市、地保安押运服务和在本区域内跨县、市开展保安押运,首先向经营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跨区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要密切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的关系,做到同行业互相关心和支持。
第六章 监 督 执 行
第十九条 新疆保安协会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客户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新疆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严格执行《新疆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则》,诚信服务的会员单位给予以下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一)在业内给予通报表扬;
(二)由新疆保安协会颁发诚信服务企业牌匾;
(三)连续两年执行《新疆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则》突出的保安服务企业作为评选全国和自治区先进保安服务企业的候选单位;
(四)给予获得新疆保安协会颁发诚信服务企业牌匾的保安服务企业经理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单位,视情节轻重,协会可作出以下惩戒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暂停会员资格半年或一年;
(五)在媒体公开曝光;
(六)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保安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将会员单位履行本《规则》的情况,记入保安企业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新疆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