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报警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日期:2017-08-10 3428 属于:通知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各州、市、地公安局治安支队:
近期,公安部制定印发了《报警运营服务规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我区保安技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保安技防服务市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从事报警运营的企业,均应纳入保安服务监管
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2号)精神,专门从事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其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主要管理人员条件;设有报警运营服务项目的技防公司,其法人应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分管领导及报警运营服务业务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条件,严格按照保安服务企业申请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备案。在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中从事人工值守和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均应纳入保安员管理,并依法取得保安员从业资格。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保安技防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对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进行摸底统计,督促企业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并认真填报《开展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登记表》和《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单位备案登记表》,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加强对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报警运营服务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切实发挥报警运营服务在立体化社会防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古丽娜孜,0991-5586122。
附件:(文件太大,附件请在协会QQ公务群里下载)
1、《报警运营服务规范》
2、《开展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登记表》
3、《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单位备案登记表》
新疆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7年8月8日
近期,公安部制定印发了《报警运营服务规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我区保安技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保安技防服务市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从事报警运营的企业,均应纳入保安服务监管
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2号)精神,专门从事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其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主要管理人员条件;设有报警运营服务项目的技防公司,其法人应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分管领导及报警运营服务业务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条件,严格按照保安服务企业申请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备案。在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中从事人工值守和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均应纳入保安员管理,并依法取得保安员从业资格。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保安技防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对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进行摸底统计,督促企业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并认真填报《开展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登记表》和《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单位备案登记表》,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加强对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报警运营服务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切实发挥报警运营服务在立体化社会防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古丽娜孜,0991-5586122。
附件:(文件太大,附件请在协会QQ公务群里下载)
1、《报警运营服务规范》
2、《开展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登记表》
3、《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单位备案登记表》
新疆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