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日期:2017-08-09 7741 属于:通知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各州、市、地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保安服务业的迅猛发展,针对日益严峻的反恐维稳形势,社会公共安安全防范需求不断提升,与保安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滞后、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保安队伍反恐维稳辅警力量重要作用发挥。近期,根据有关部门、客户单位反映和我总队明查暗访了解掌握,我区部分保安培训学校存在保安员培训费用收取不合理、培训课程不规范、培训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力开展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推进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既是提升保安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水平的内在需求,也是围绕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服务反恐维稳工作的实战需要。开展保安职业教育培训是更好发挥保安队伍协警辅警作用的重要手段、是发展壮大保安队伍的有效措施。而保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取决于保安员的职业教育培训,我区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要从保安服务业的实际出发,以保安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保安员素质为核心,以服务反恐维稳工作为目标,通过职业教育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保安队伍,服务于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公安厅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把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和对敌斗争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切实加强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狠抓保安员资格审查、考试发证、在岗培训工作,指导监督保安培训机构针对包括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开展岗前、在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大力加强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一)积极推进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保安员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公安机关认定的考核考试发证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考试发证,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等级保安员资格证书的制度。保安员资格证书是保安员从业准入的唯一凭证。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等工作。”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1〕187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加强督导,认真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确保2017年底、2018年底、2019年底前,辖区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和自行招用保安员至少60%、80%以及全部持证上岗,并全部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定期接受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大力促进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保安员就业准入制度,重点抓好在岗保安员、保安管理人员的职业证书培训、换岗培训、换专业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复转军人、失业人员和农村务工劳动者、毕业学生从事保安职业就业准入培训。一是对在岗保安员、保安管理人员,要督促指导辖区保安服务公司年初要报培训计划、年底要有督促检查,严格落实保安员教育培训工作,并要求保安服务公司在公司经营利润中提留1%-5%作为保安员培训费用,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在岗保安员、保安管理人员全员培训,全员持证上岗。二是要严格保安员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保安员职业按照守护、巡逻、押运、技防专业划分和初级、中级、高级、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五级晋升培训,解决保安职业缺乏吸引力,技术含量低,工作内容单一,缺少发展空间的问题。对全区保安培训机构教师和保安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将每三年举办一次,每次三期(每期十五天),全区每家保安培训机构选派8名教师、每家保安服务企业选派2名管理人员参训。参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保安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1年以上;连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6年以上。培训内容包括国家保安员职业资格培训系列教材、教学训练方法、形势教育、保安员专业防护技能培训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封闭式、警务化管理的模式,按照集中授课、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员按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保安教官及国家高级保安员证资格证书。三是要指导监督保安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引导各保安培训单位改善教师队伍结构,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保安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设一支具备保安教育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能承担具体实习指导任务的一体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保安培训单位担任专、兼职教师。
三、切实规范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一)严把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核关。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保安培训许可证》为后置许可,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要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申请。申请人开展保安培训前,应首先取得该培训机构注册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政部门发放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再到自治区公安厅申请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上述证件具备后,方可开展培训。保安培训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学(培训)类型等项目变更的,应先到该培训机构注册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及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到自治区公安厅办理变更手续。各地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控制培训机构数量,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影响保安培训质量,并对申请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进行严格审核,逐一建立档案台帐。请各地立即对辖区所有保安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摸排,于2017年7月30日前,指导监督所有培训机构取得该培训机构注册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发放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自治区公安厅发放的《保安培训许可证》,确保三证齐全,否则要责令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保安培训工作。若发现辖区保安培训机构近两年未开展任何类型的保安培训,可报自治区公安厅依法取缔其《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培训的监督指导。各地要监督指导辖区保安培训机构,一是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GA/T 594—2006)和《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保安员培训大纲》、《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等规定设置培训项目、内容及计划,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为讲课教师,开展保安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和职业教育。要根据当地反恐维稳工作实际需求和正在开展的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在课程设置方面,结合当前形势任务、行业和岗位需求以及自身技能水平状况,加强保安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学校等保安员进行相关业务和技能培训,要加强徒手攻防、防护装备应用、消防、现场急救等基本技能培训及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培训,着重强化保安员的法律意识、政治理念和职业素养,着力提升保安队伍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和认同感;在培训形式方面,在现场集中教学课时满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送教上门、在线培训、线下教学光盘学习以及岗位实习等多样化、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切实提高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日常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师资人员的电子文档及备案制度,落实学员权益保障金制度,以切实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保安培训质量,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要根据保安服务的业务需求,不定期组织保安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三是要监督指导保安培训机构根据保安员培训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前往当地发改委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者办理收费项目备案手续。按照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一条规定:“《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请各地立即通知辖区保安培训机构,若有《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或者离有效期满还有3个月,需要申请延期的,要先向当地州(市、地)公安局治安部门提出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手续申请,并由当地州(市、地)公安局治安部门对该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若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延期,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同时,各地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处理群众涉及保安培训相关事宜的举报和反映,防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若自治区公安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反映情况,经查证核实,将在该年度治安系统工作考核时扣除当地州(市、地)公安局治安部门相应分数,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健全保安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按照《条例》、《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疆公安机关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公通〔2010〕286号)规定,已明确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各地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临时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保安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定期开展,对保安培训机构的全面检查,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每年底开展1次。专项检查一般由上级统一部署,针对保安培训机构或某项保安培训活动集中进行检查。临时检查主要针对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举报的保安培训违法行为的,公安民警表明身份进行临时检查,依法进行处置。随机抽查主要在上级机关对下级考核评估工作绩效时使用。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并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和各保安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公安厅治安总队。联系人:古丽娜孜,联系电话:0991-5586134。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保安服务业的迅猛发展,针对日益严峻的反恐维稳形势,社会公共安安全防范需求不断提升,与保安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滞后、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保安队伍反恐维稳辅警力量重要作用发挥。近期,根据有关部门、客户单位反映和我总队明查暗访了解掌握,我区部分保安培训学校存在保安员培训费用收取不合理、培训课程不规范、培训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力开展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推进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既是提升保安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水平的内在需求,也是围绕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服务反恐维稳工作的实战需要。开展保安职业教育培训是更好发挥保安队伍协警辅警作用的重要手段、是发展壮大保安队伍的有效措施。而保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取决于保安员的职业教育培训,我区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要从保安服务业的实际出发,以保安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保安员素质为核心,以服务反恐维稳工作为目标,通过职业教育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保安队伍,服务于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公安厅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把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和对敌斗争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切实加强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狠抓保安员资格审查、考试发证、在岗培训工作,指导监督保安培训机构针对包括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开展岗前、在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大力加强保安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一)积极推进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保安员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公安机关认定的考核考试发证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考试发证,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等级保安员资格证书的制度。保安员资格证书是保安员从业准入的唯一凭证。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等工作。”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公通〔2011〕187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加强督导,认真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确保2017年底、2018年底、2019年底前,辖区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和自行招用保安员至少60%、80%以及全部持证上岗,并全部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定期接受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大力促进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保安员就业准入制度,重点抓好在岗保安员、保安管理人员的职业证书培训、换岗培训、换专业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复转军人、失业人员和农村务工劳动者、毕业学生从事保安职业就业准入培训。一是对在岗保安员、保安管理人员,要督促指导辖区保安服务公司年初要报培训计划、年底要有督促检查,严格落实保安员教育培训工作,并要求保安服务公司在公司经营利润中提留1%-5%作为保安员培训费用,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在岗保安员、保安管理人员全员培训,全员持证上岗。二是要严格保安员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保安员职业按照守护、巡逻、押运、技防专业划分和初级、中级、高级、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五级晋升培训,解决保安职业缺乏吸引力,技术含量低,工作内容单一,缺少发展空间的问题。对全区保安培训机构教师和保安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将每三年举办一次,每次三期(每期十五天),全区每家保安培训机构选派8名教师、每家保安服务企业选派2名管理人员参训。参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保安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1年以上;连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6年以上。培训内容包括国家保安员职业资格培训系列教材、教学训练方法、形势教育、保安员专业防护技能培训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封闭式、警务化管理的模式,按照集中授课、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员按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保安教官及国家高级保安员证资格证书。三是要指导监督保安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引导各保安培训单位改善教师队伍结构,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保安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设一支具备保安教育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能承担具体实习指导任务的一体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保安培训单位担任专、兼职教师。
三、切实规范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一)严把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核关。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保安培训许可证》为后置许可,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要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申请。申请人开展保安培训前,应首先取得该培训机构注册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政部门发放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再到自治区公安厅申请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上述证件具备后,方可开展培训。保安培训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学(培训)类型等项目变更的,应先到该培训机构注册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及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到自治区公安厅办理变更手续。各地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控制培训机构数量,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影响保安培训质量,并对申请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进行严格审核,逐一建立档案台帐。请各地立即对辖区所有保安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摸排,于2017年7月30日前,指导监督所有培训机构取得该培训机构注册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发放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自治区公安厅发放的《保安培训许可证》,确保三证齐全,否则要责令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保安培训工作。若发现辖区保安培训机构近两年未开展任何类型的保安培训,可报自治区公安厅依法取缔其《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培训的监督指导。各地要监督指导辖区保安培训机构,一是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GA/T 594—2006)和《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保安员培训大纲》、《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等规定设置培训项目、内容及计划,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为讲课教师,开展保安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和职业教育。要根据当地反恐维稳工作实际需求和正在开展的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在课程设置方面,结合当前形势任务、行业和岗位需求以及自身技能水平状况,加强保安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学校等保安员进行相关业务和技能培训,要加强徒手攻防、防护装备应用、消防、现场急救等基本技能培训及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培训,着重强化保安员的法律意识、政治理念和职业素养,着力提升保安队伍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和认同感;在培训形式方面,在现场集中教学课时满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送教上门、在线培训、线下教学光盘学习以及岗位实习等多样化、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切实提高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日常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师资人员的电子文档及备案制度,落实学员权益保障金制度,以切实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保安培训质量,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要根据保安服务的业务需求,不定期组织保安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三是要监督指导保安培训机构根据保安员培训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前往当地发改委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者办理收费项目备案手续。按照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一条规定:“《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请各地立即通知辖区保安培训机构,若有《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或者离有效期满还有3个月,需要申请延期的,要先向当地州(市、地)公安局治安部门提出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手续申请,并由当地州(市、地)公安局治安部门对该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若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延期,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同时,各地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处理群众涉及保安培训相关事宜的举报和反映,防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若自治区公安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反映情况,经查证核实,将在该年度治安系统工作考核时扣除当地州(市、地)公安局治安部门相应分数,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健全保安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按照《条例》、《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疆公安机关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公通〔2010〕286号)规定,已明确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各地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临时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保安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定期开展,对保安培训机构的全面检查,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每年底开展1次。专项检查一般由上级统一部署,针对保安培训机构或某项保安培训活动集中进行检查。临时检查主要针对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举报的保安培训违法行为的,公安民警表明身份进行临时检查,依法进行处置。随机抽查主要在上级机关对下级考核评估工作绩效时使用。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并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和各保安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公安厅治安总队。联系人:古丽娜孜,联系电话:0991-55861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治安管理总队
2017年6月12日
治安管理总队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