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8月29日第六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证专家指导工作的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其职责主要是参与本会开展的政策研究、论证研讨、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标准制订和各类达标评优等活动。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本会专家资格等情形。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获得副高、保安管理师及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或理论研究水平,熟悉保安(保卫)相关领域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二)在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从事保安(保卫)行业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5年以上),熟悉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服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包括离职/退休人员);
(三)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原则上3年以上),熟悉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实务工作的保卫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四)在保安从业单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经营管理(原则上3年以上),热衷行业发展研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入库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设主任专家1名,副主任专家2名,协助秘书处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相结合方式;
(二)入库申请。专家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如实填写《本会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职称等),提交本会秘书处;
(三)资格核实。由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资格公示。本会秘书处负责在本会网站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会秘书处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五)准予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本会秘书处准予入库并发放“本会专家聘书”,聘用期为两年。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在本会网站具有可溯性。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面向社会补充征集专家。
第七条 出库管理。本会秘书处每年对库内专家参与协会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随时调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终止专家资格: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同一聘期内评价结果两次被评价为不合格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与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本会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的。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三)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四)有权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廉政规定和本会规章制度;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项课题研究及相应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三)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的信息,提出推动保安服务行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研究成果的建议;
(五)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六)未经本会秘书处同意,不得以本会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十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本会秘书处每年对专家业务水平、尽职负责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续聘或出库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及时开展信息交互。向在库专家推送新疆保安(保卫)行业规划、行业政策、调研数据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专家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证专家指导工作的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其职责主要是参与本会开展的政策研究、论证研讨、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标准制订和各类达标评优等活动。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本会专家资格等情形。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获得副高、保安管理师及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或理论研究水平,熟悉保安(保卫)相关领域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二)在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从事保安(保卫)行业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5年以上),熟悉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服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包括离职/退休人员);
(三)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原则上3年以上),熟悉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实务工作的保卫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四)在保安从业单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经营管理(原则上3年以上),热衷行业发展研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入库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设主任专家1名,副主任专家2名,协助秘书处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相结合方式;
(二)入库申请。专家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如实填写《本会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职称等),提交本会秘书处;
(三)资格核实。由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资格公示。本会秘书处负责在本会网站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会秘书处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五)准予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本会秘书处准予入库并发放“本会专家聘书”,聘用期为两年。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在本会网站具有可溯性。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面向社会补充征集专家。
第七条 出库管理。本会秘书处每年对库内专家参与协会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随时调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终止专家资格: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同一聘期内评价结果两次被评价为不合格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与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本会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的。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三)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四)有权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廉政规定和本会规章制度;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项课题研究及相应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三)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的信息,提出推动保安服务行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研究成果的建议;
(五)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六)未经本会秘书处同意,不得以本会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十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本会秘书处每年对专家业务水平、尽职负责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续聘或出库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及时开展信息交互。向在库专家推送新疆保安(保卫)行业规划、行业政策、调研数据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专家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