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保安服务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日期:2017-01-11 2741 属于:通知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各州、市、地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按照《关于实行保安服务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总队对年度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2016年度保安服务企业年度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工作范围
经公安厅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企业要实行年度报告工作。
二、年度报告工作内容
保安服务企业依据《公司法》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基本信息及许可项目变更、保安员基本情况及劳动权益保障、业务活动、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报告(详见附件:《2016年度保安服务企业年度报告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区保安服务业发展迅速,从事保安服务企业数量逐年上升。实行保安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公安机关有效加强对保安服务企业监管的重要抓手,通过年度报告工作,了解掌握保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将为2017年实施开展的保安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提供现实依据。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年度报告工作同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安全大检查工作紧密结合,严格落实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公安机关监管职责。
(二)实事求是,规范填报。各保安企业负责人要指派专人负责年度报告工作。要认真对照年度报告工作内容,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并如实填写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表格。一经发现报告内容有弄虚作假行为,公安机关将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严格把关,依法履职。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对企业报告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对保安员有违法违纪、守押枪支被抢被盗、运钞车被劫等重大安全事故及被客户单位投诉并查实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并报请公安厅收回其《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企业在公安厅批复一年内未开展保安服务的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安机关将依法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格。
请各地以州(市、地)为单位,于2017年2月15日前报治安管理总队。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古丽娜孜、买买提艾力,0991-5586122,94816761。
附件:2016年度保安服务企业年度报告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治安管理总队
2017年1月6日
治安管理总队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