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做好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业务网上自助办理模块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日期:2020-12-21 2125 属于:通知公告
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有效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快更好服务群众办事创业,总队在公安厅政务服务平台办事大厅保安业务模块中,增设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业务模块,拟于12月20日起正式上线应用。现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做好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业务网上自助办理模块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工作时请按照要求办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2020年12月2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各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有效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快更好服务群众办事创业,总队在公安厅政务服务平台办事大厅保安业务模块中,增设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业务模块,拟于12月20日起正式上线应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模块主要功能
(一)自主办理。模块能够实现企业从互联网端提交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注册资本(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培训类型)变更申请的相关资料信息。
(二)人员比对。模块对保安培训机构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故意犯罪及肇事肇祸精神病等情况进行自动比对,并显示结果。
(三)内网办理。对上述事项变更的申请,各地(州、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通过公安网查询、受理、审核、退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向公安厅上报办理意见。
(四)查询流程。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二、模块操作要求
(一)企业提交变更信息。企业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xjgat.gov.cn),点击进入办事大厅,进入“保安业务”模块,选择“《保安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或“《保安服务许可证》事项变更”提交变更申请的相关资料信息。
(二)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各地(州、市)公安机关通过内网(http://104.4.237.167:8080/runonce_ga/login.html,推荐浏览器是IE9以上或谷歌浏览器)受理审核企业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受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信息处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相关要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报公安厅。公安厅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信息退回所在地(州、市)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制证换发工作。
(三)办结时限。地(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备案工作(以材料收齐并符合法定条件之日起算);公安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发证工作(以材料收齐并符合法定条件之日起算)。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保安监管行政审批网上自助办理模块的建设应用工作,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实现 “最多跑一次”和落实保安监管放管服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每日关注登录网站,及时查看、审核企业提交信息,确保模块应用操作规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各地公安机关务必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安监管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网上申请、流转、审批备案(服务)的功能,提高企业、群众知晓率,鼓励从业单位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各项业务。
(三)反馈完善。上线运行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不断改进企业办事服务流程和用户体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方技术联系电话:17798090465。
附件: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业务网上自助办理用户须知
二、决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具体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区31号、32号行政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0991-5580956。
三、办理流程
(一)各地(州、市)公安机关通过公安网政务服务系统受理审核企业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受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信息处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相关要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报公安厅。
(二)公安厅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信息退回所在地(州、市)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制证换发工作。
(三)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应当邮寄或者送至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收回正本,并副本上标注变更事项;企业方可换领新许可证正本。
四、办结时限:地(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备案工作(以材料收齐并符合法定条件之日起算);公安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发证工作(以材料收齐并符合法定条件之日起算)。
五、变更事项要求及申请材料
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和注册资本(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培训类型)的变更要求与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时,每个事项对应的要求及条件一致。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事项变更
1、名称变更
(1)变更要求: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新名称。
(2)申请材料:已变更过名称的工商营业执照。
2、地址变更
(1)变更要求:地址应当与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2)申请材料:拟变更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租赁或划拨、借用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划拨、借用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国有土地房屋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产权来源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等交付使用证明;属集体土地房屋的和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来源证明的,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出具的同意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②租赁(借用)宾馆、饭店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③由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④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3、服务范围变更
(1)变更要求:服务范围从“门卫、巡逻、守护、押运(仅指武装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区域秩序维护”选择增减;服务内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
(2)申请材料:增加的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4、注册资本变更
(1)变更要求: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可认缴或实缴;以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为准。
(2)申请材料:已变更过注册资本的工商营业执照;出资人(股东)出资情况(需加盖公司印章)。
(二)保安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
1、名称变更
(1)变更要求:拟变更的名称应当与最初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主体(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新名称一致。
(2)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主体的性质,提供已变更过名称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
①申报单位是保安服务公司的,须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申报单位是学校的,须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含许可证)和法人证书(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民办营利性学校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办学校提供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申报单位是职业培训机构的,须提供人社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营利性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2、地址变更
(1)变更要求:应当与申请主体相关许可证上的新注册地址相一致;如培训场地同步发生变化的,新的培训场地还应当符合面积等相关要求。
(2)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已变更过地址的相关许可证件(具体内容同变更名称的有关要求);培训场地同步变化的,应当提供新培训场地自有或租赁(借用)等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变更
(1)变更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与申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致;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①政法单位工作经验仅限于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正常退休或离职的。且要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退休年限、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等的有关要求。
②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是指在大中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包括法人、校长、副校长、科室主任等)经历。
③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无精神病史的记录。
(2)申请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工作简历、聘用合同;拟任人员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管理范畴的,还应出具其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任职或者已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拟任人员系军队正常退役或复员的,应当提供退伍证或转业证(遗失上述证件的,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证明)。
4、培训类型变更
(1)变更要求:培训范围从“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区域秩序维护、枪支培训”中选择增减;培训内容应当具备相应的授课教师及相关设施设备。
(2)申请材料:增加的培训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有效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快更好服务群众办事创业,总队在公安厅政务服务平台办事大厅保安业务模块中,增设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业务模块,拟于12月20日起正式上线应用。现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做好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业务网上自助办理模块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工作时请按照要求办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做好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
业务网上自助办理模块上线有关工作的
通知
业务网上自助办理模块上线有关工作的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各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有效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快更好服务群众办事创业,总队在公安厅政务服务平台办事大厅保安业务模块中,增设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业务模块,拟于12月20日起正式上线应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模块主要功能
(一)自主办理。模块能够实现企业从互联网端提交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注册资本(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培训类型)变更申请的相关资料信息。
(二)人员比对。模块对保安培训机构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故意犯罪及肇事肇祸精神病等情况进行自动比对,并显示结果。
(三)内网办理。对上述事项变更的申请,各地(州、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通过公安网查询、受理、审核、退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向公安厅上报办理意见。
(四)查询流程。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二、模块操作要求
(一)企业提交变更信息。企业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xjgat.gov.cn),点击进入办事大厅,进入“保安业务”模块,选择“《保安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或“《保安服务许可证》事项变更”提交变更申请的相关资料信息。
(二)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各地(州、市)公安机关通过内网(http://104.4.237.167:8080/runonce_ga/login.html,推荐浏览器是IE9以上或谷歌浏览器)受理审核企业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受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信息处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相关要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报公安厅。公安厅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信息退回所在地(州、市)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制证换发工作。
(三)办结时限。地(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备案工作(以材料收齐并符合法定条件之日起算);公安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发证工作(以材料收齐并符合法定条件之日起算)。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保安监管行政审批网上自助办理模块的建设应用工作,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实现 “最多跑一次”和落实保安监管放管服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每日关注登录网站,及时查看、审核企业提交信息,确保模块应用操作规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各地公安机关务必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安监管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网上申请、流转、审批备案(服务)的功能,提高企业、群众知晓率,鼓励从业单位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各项业务。
(三)反馈完善。上线运行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不断改进企业办事服务流程和用户体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方技术联系电话:17798090465。
附件: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业务网上自助办理用户须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治安管理总队
2020年12月17日
治安管理总队
2020年12月17日
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
用户须知
一、受理机构:所在地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序号 | 单位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峨眉山街599号(交警支队办公楼7、8层) | 0991-5266813 |
2 | 昌吉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 昌吉市北外环路昌吉州公安局 | 0994-5303246 |
3 |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路52号110指挥大楼(东侧副楼) | 0990-6522417 |
4 | 伊犁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 伊宁市南环路伊犁州公安局二楼229室 | 0999-8063146 |
5 | 博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 博乐市北京南路3号 | 0909-2238165 |
6 | 阿勒泰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 阿勒泰市团结南路205号 | 0906-2137034 |
7 | 塔城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 塔城市团结路37号 | 0901-6222300转3325 |
8 | 吐鲁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吐鲁番市高昌区蒲昌街200号 | 0995-8528029 |
9 | 哈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哈密市伊州大道哈密市公安局 | 0902- 2273053 |
10 | 巴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 库尔勒市英下路巴州公安局六楼治安支队3号办公室 | 0996-5987087 |
11 |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 阿克苏市上海路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三楼 | 0997-2559272 |
12 | 克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 阿图什市帕米尔路东100院克州公安局 | 0908-4227325转3022 |
13 | 喀什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 喀什市多来特巴格镇深喀大道喀什地区公安局主楼4楼 | 0998-2223134、0998-2223138 |
14 | 和田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 和田市迎宾路691号和田地区公安局 | 0903-2087116 |
具体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区31号、32号行政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0991-5580956。
三、办理流程
(一)各地(州、市)公安机关通过公安网政务服务系统受理审核企业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受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信息处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相关要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报公安厅。
(二)公安厅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信息退回所在地(州、市)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制证换发工作。
(三)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应当邮寄或者送至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收回正本,并副本上标注变更事项;企业方可换领新许可证正本。
四、办结时限:地(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备案工作(以材料收齐并符合法定条件之日起算);公安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发证工作(以材料收齐并符合法定条件之日起算)。
五、变更事项要求及申请材料
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和注册资本(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培训类型)的变更要求与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时,每个事项对应的要求及条件一致。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事项变更
1、名称变更
(1)变更要求: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新名称。
(2)申请材料:已变更过名称的工商营业执照。
2、地址变更
(1)变更要求:地址应当与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2)申请材料:拟变更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租赁或划拨、借用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划拨、借用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国有土地房屋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产权来源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等交付使用证明;属集体土地房屋的和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来源证明的,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出具的同意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②租赁(借用)宾馆、饭店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③由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④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3、服务范围变更
(1)变更要求:服务范围从“门卫、巡逻、守护、押运(仅指武装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区域秩序维护”选择增减;服务内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
(2)申请材料:增加的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4、注册资本变更
(1)变更要求: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可认缴或实缴;以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为准。
(2)申请材料:已变更过注册资本的工商营业执照;出资人(股东)出资情况(需加盖公司印章)。
(二)保安培训许可证事项变更
1、名称变更
(1)变更要求:拟变更的名称应当与最初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主体(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新名称一致。
(2)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主体的性质,提供已变更过名称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
①申报单位是保安服务公司的,须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申报单位是学校的,须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含许可证)和法人证书(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民办营利性学校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办学校提供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申报单位是职业培训机构的,须提供人社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营利性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2、地址变更
(1)变更要求:应当与申请主体相关许可证上的新注册地址相一致;如培训场地同步发生变化的,新的培训场地还应当符合面积等相关要求。
(2)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已变更过地址的相关许可证件(具体内容同变更名称的有关要求);培训场地同步变化的,应当提供新培训场地自有或租赁(借用)等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变更
(1)变更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与申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致;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①政法单位工作经验仅限于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正常退休或离职的。且要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退休年限、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等的有关要求。
②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是指在大中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包括法人、校长、副校长、科室主任等)经历。
③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无精神病史的记录。
(2)申请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工作简历、聘用合同;拟任人员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管理范畴的,还应出具其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任职或者已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拟任人员系军队正常退役或复员的,应当提供退伍证或转业证(遗失上述证件的,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证明)。
4、培训类型变更
(1)变更要求:培训范围从“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区域秩序维护、枪支培训”中选择增减;培训内容应当具备相应的授课教师及相关设施设备。
(2)申请材料:增加的培训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