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机关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各州、市、地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促进我区保安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新疆公安机关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紧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公安机关贯彻《保安服务管理
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
条例办法》实施意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保安工作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对依法规范和加强保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明确保安服务具体的市场准入条件、服务规则、监管要求和处罚依据,依法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根据我区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实际和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保安服务业作为全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规划和设计,作为公安机关的“辅警”力量建设和发展,加快保安经营产业化、保安服务专业化、保安规模集约化、保安人员职业化进程,积极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的安全服务。尽快建立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的新型、统一、规范的保安新格局,使保安服务业成为新疆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的重要力量,为构建和谐稳定新疆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积极整合社会防范资源。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纳入保安从业单位序列,统一监管。
(二)加快保安服务企业改制步伐。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采取国有独资、控股等形式,加快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逐步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逐步实现保安服务区域一体化。通过兼并、整合等多种形式,在全疆形成一批有规模、有品牌的专业保安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和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使我区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规模取得较大突破和发展。
(四)积极拓宽保安服务业的经营范围。积极向商业性展览展销和大型文体活动提供有偿服务;参与能源、水电、铁路、通讯和石油管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服务;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武装守护押运;消防安全服务、礼仪护卫、报警工程、安全评估、开锁业、犬防业等服务业延伸;研制开发防盗、防抢、防火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安全咨询服务;大力开展联网报警和向提供安全技术防范电子保安方面综合发展,努力构筑以人防为基础、物防为重点、技防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防范服务产业化链条。
(五)全力净化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在审核、审批、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同时,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保安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和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各种名义带有保安性质并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社会组织坚决依法取缔;对一些单位、部门、场所擅自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充当维护自身利益的打手和保镖,随意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乱销售、乱着保安服、标志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确因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的保安服务公司坚决撤消;对未经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以各种形式开办或组织承办保安培训的要依法处理,改变以往漏管失控的状况。
三、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保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积极设立保安监督管理专门机构,未设立保安监督管理专门机构的,要确定两名保安监督管理专职人员,依法监督管理保安服务活动。
(一)自治区公安厅治安部门主要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1、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从业人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2、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3、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4、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5、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1、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2、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从业人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3、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情况,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工作;
4、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5、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6、依法进行对其他保安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1、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2、协助进行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的管理工作;
3、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人像工作;
4、依法进行对其他保安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四)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五)铁路、民航、森林公安部门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员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行业协会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的有关规定,新疆保安协会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成为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安服务企业之间联系和沟通的平台,传递落实监管规范和要求,引领倡导保安服务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同时,把保安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了解和掌握行业的动向反馈给监管机关,为保安服务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内部监督、教育训练、制定标准、交流经验、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积极组织行业交流活动,提升企业凝聚力。
(四)加强保安宣传工作,改善保安队伍整体形象,提升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社会认知度。
(五)维护好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
(六)做好保安服装的管理工作。
五、审核、审批和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自2010年7月开始办理各项审核、审批和备案工作。
(一)我区公安机关现有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和五十一条和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对新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只要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州、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自治区公安厅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申报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书,并填写申报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表(见附件1);
2、公司章程;
3、保安服务市场调查的可行性报告;
4、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5、填写股东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表(见附件2)
6、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证明(见附件9、15);
7、由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8、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及其照片;
9、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财务人员、法律顾问、技术防范人员、电工、医护人员等;
10、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如公司下设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财务室、党团、工会组织等资料;
11、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情况的原件;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将以上提供的资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三)对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规定条件的,由州、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派专员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由自治区公安厅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申报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提供的资料:
1、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报告,并填写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2、公司章程;
3、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市场调查可行性报告;
4、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5、填写股东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表格(见附件2)
6、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的控股证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
7、拟任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证明(见附件9、15);
8、由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9、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见附件11、12);
10、拟设武装守护押运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其照片;
11、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附照片);
12、提供通过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枪弹库资料;
13、有金库的必须提供通过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料;
14、提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情况的原件;
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将以上提供的资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四)对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州、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5),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派员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由自治区公安厅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申报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1、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并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5)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1)培训目标:先着眼保安从业人员上岗、在岗培训和轮训,逐步向保安从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发展;
(2)培训对象:普通保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在岗轮训;
(3)培训规模:500人以上;
(4)培训内容:按照公安部《保安培训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内容进行培训;
(5)培训条件:培训场地不少于
2、填写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9);
3、要有供500人住宿、就餐的宿舍、食堂和浴室、卫生间;
4、提供教学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等文件;
5、提供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教师基本情况(见附件6),专业教师不得少于14名(政治理论教师2名、保安业务教师3名、体能教师2名、技防教师2名、通讯教师2名、消防教师1名、法律教师2名);
将以上提供的资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五)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到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提交备案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由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派员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由自治区核发《准予培训通知书》。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提供培训备案的申请报告并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5)和《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
2、提供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见附件9);
3、培训条件:培训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含教室和室外训练场地),并有与之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射击场、枪支弹药、电脑室和培训所需要的安检仪器、消防教具、技防教具、防毒面具、通讯器材等教学器材(附图片);
4、提供教学用的专业运钞车辆资料(附图片);
5、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枪支、弹药库房资料(附图片);
6、提供教学计划和防抢劫的各种教学演习预案;
7、要有供300人住宿、就餐的宿舍、食堂和浴室、卫生间(附图片);
8、提供教学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等文件;
9、提供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教师基本情况(见附件6),专业教师不得少于14名(政治理论教师2名、射击教师3名、体能教师2名、技防教师2名、通讯教师2名、消防教师1名、法律教师2名);
将以上提供的资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出招用保安员的,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8),经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当地州、市、地公安机关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准予以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要在备案后30日内将备案资料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留存(一份)。
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必须在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进行保安服务的申请报告并填写备案登记表(见附件8);
2、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法人资格的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填写分管安全保卫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9);
4、提供固定的值班室和报警、监控、通讯等设施资料(附照片);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等基本情况(见附件12);
6、保安服务巡逻守护区域的基本情况和巡逻路线图;
7、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情况资料;
8、保安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9、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提供的保安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凭据。
将以上提供的资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六、《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做好《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工作。
(一)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4、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5、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参加考试的保安员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填写保安员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0);
2、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4、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三)申领保安员证的程序:
1、保安从业单位保安从业人员参加考试,由保安从业单位组织保安从业人员填写《保安从业人员考试报名表》和《保安人员政治审查表》(见附件10、11),到从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名,待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合格后,上报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发《准考证》,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通知保安从业单位负责人领取《准考证》,并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准考证》式样见附件14,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自行制作);
2、个人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名,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并填写《保安从业人员考试报名表》和《保安人员政治审查表》(见附件10、11),待审查合格后,上报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发《准考证》,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本人领取《准考证》,并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
3、保安培训单位培训的保安从业人员,由保安培训单位组织保安从业培训人员填写《保安员考试报名表》和《保安人员政治审查表》(见附件10、11),到保安培训单位所在地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名,待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并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
4、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好保安从业人员的考试工作;
5、经过政审和考试合格的保安从业人员,由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发《保安员证》,由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保安从业单位或本人领取《保安员证》;保安培训单位培训的保安从业人员由所在地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保安培训单位负责人领取《保安员证》;
6、《保安员证》由自治区公安厅制作,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发。《保安员证》上的印章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制作和管理,印章的内容为“XXX州(市、地区)公安局保安员证管理专用章”。印章的形状:圆形,直径4厘米。印章上应刻汉字和维吾尔文字或自治州使用的其他民族文字;
7、《保安员证》编码由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按各州、市、地编排专段号码,号码数为十位数(见附件13),《保安员证》编码为终身号码,不得变更;
8、各州、市、地核发的《保安员证》在全区范围内通用;
9、保安从业单位今后应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跨区进行保安服务
1、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填写《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
2、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服务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基本情况,并填写《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9、12、15)。
4、提供跨区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将以上提供的资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服务地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