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开展全区保安服务行业大教育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区保安行业管理,促进保安行业健康发展,整治当前保安服务市场突出问题,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决定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8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保安服务行业大教育、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整治当前保安服务市场突出问题,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工作优势,积极服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抓好保稳定、护安全、促发展各项措施落实。
二、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一)开展大教育。督导保安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着重学习保安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保安员着重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规定和相关服务标准、操作规程。按照“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缺什么就练什么”的要求,结合不同服务岗位职责规定,组织保安队伍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和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勤服务技能,提高保安队伍参与和服务治安巡逻防控、大型活动安保、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现搜集情报信息的能力。
(二)开展大检查。通过拉网式检查辖区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各类分支机构和跨区域经营备案、内部经营管理情況,掌握行业基本情况;重点检查校园、医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涉生命工程等治安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娱乐场所使用保安员情况。
(三)开展大整治。及时发现并认真梳理保安从业单位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清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主体,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清退一批不符合《条例》和有关法规要求的保安员。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保安服务,进一步加强保安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净化保安服务市场环境,提升保安行业和保安队伍社会形象。
三、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一)保安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安员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未通过保安员考试,无证上岗的行为;
二是保安员未按规定穿着 2011 式保安员服装或者穿着仿军、警服装及标志或佩戴“特勤”“治安”等字样或非法持有和使用有警用标志装备、器械;
三是阻碍或者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或操作不规范、服务质量低下;
四是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保安从业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各类保安服务性质的组织和擅自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以挂靠、承包、委托、加盟、劳务派遣等方式变相从事保安服务的行为;
二是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
四是保安守护押运企业硬件防护设施设备建设不达标、枪支在执行押运任务过程中存放、使用存在相应安全隐患的行为;
五是未经许可,非法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行为;
六是招用不符合条件(包括未持保安员证、超过退休年龄或者实习学生等)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七是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对保安员进行包括法律、保安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岗前和在岗定期教育培训。
(三)保安培训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安培训许可改备案前,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 的保安服务公司仍然对外从事保安培训的行为;
二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违反保安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等情形的;
三是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条例》等法规、规章和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等公安部规定进行培训的行为;
四是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行为。
一、专项行动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整治当前保安服务市场突出问题,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工作优势,积极服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抓好保稳定、护安全、促发展各项措施落实。
二、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一)开展大教育。督导保安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着重学习保安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保安员着重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规定和相关服务标准、操作规程。按照“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缺什么就练什么”的要求,结合不同服务岗位职责规定,组织保安队伍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和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勤服务技能,提高保安队伍参与和服务治安巡逻防控、大型活动安保、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现搜集情报信息的能力。
(二)开展大检查。通过拉网式检查辖区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各类分支机构和跨区域经营备案、内部经营管理情況,掌握行业基本情况;重点检查校园、医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涉生命工程等治安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娱乐场所使用保安员情况。
(三)开展大整治。及时发现并认真梳理保安从业单位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清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主体,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清退一批不符合《条例》和有关法规要求的保安员。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保安服务,进一步加强保安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净化保安服务市场环境,提升保安行业和保安队伍社会形象。
三、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一)保安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安员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未通过保安员考试,无证上岗的行为;
二是保安员未按规定穿着 2011 式保安员服装或者穿着仿军、警服装及标志或佩戴“特勤”“治安”等字样或非法持有和使用有警用标志装备、器械;
三是阻碍或者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或操作不规范、服务质量低下;
四是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保安从业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各类保安服务性质的组织和擅自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以挂靠、承包、委托、加盟、劳务派遣等方式变相从事保安服务的行为;
二是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
四是保安守护押运企业硬件防护设施设备建设不达标、枪支在执行押运任务过程中存放、使用存在相应安全隐患的行为;
五是未经许可,非法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行为;
六是招用不符合条件(包括未持保安员证、超过退休年龄或者实习学生等)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七是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对保安员进行包括法律、保安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岗前和在岗定期教育培训。
(三)保安培训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安培训许可改备案前,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 的保安服务公司仍然对外从事保安培训的行为;
二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违反保安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等情形的;
三是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条例》等法规、规章和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等公安部规定进行培训的行为;
四是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行为。